中新經(jīng)緯6月10日電 據(jù)最高檢官方微信10日消息,為集中展現(xiàn)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經(jīng)驗成效,揭示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段和風險危害,引導社會公眾增強防范意識,近日,最高檢發(fā)布一批檢察機關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。
該批典型案例共4件,其中,周某標、李某等人集資詐騙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,是一起打著“養(yǎng)老金融”旗號,以提供養(yǎng)老公寓、旅居基地為噱頭,主要針對老年人群體進行非法集資的養(yǎng)老詐騙案。
具體案例如下:
案例一:周某標、李某等人集資詐騙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
被告人周某標,上海裔某企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裔某集團”)副總經(jīng)理。
被告人李某、霍某珊,均為裔某集團股東、副總經(jīng)理。
被告人周某桃、徐某、危某香,均為裔某集團銷售總監(jiān)。
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間,沈某峰(紅通在逃人員)組織招募周某標、李某等人設立裔某集團,未經(jīng)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許可,在上海、江蘇、安徽、云南等地開設養(yǎng)老旅游基地、酒店、度假別墅等項目,并招攬業(yè)務團隊通過旅游宣講會、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推銷養(yǎng)老、旅居類等理財產(chǎn)品,承諾保證本金并獲取固定收益,非法吸收公眾資金。其中,沈某峰全面負責公司決策并實際控制公司資金;周某標、李某、霍某珊負責分管公司銷售、旅游基地和養(yǎng)老項目;周某桃、徐某、危某香負責帶領銷售團隊通過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。經(jīng)審計,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間,裔某集團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(以下幣種同)50.3億余元,未兌付金額15.4億余元。其中,2020年3月起,裔某集團資金鏈斷裂,周某標等人明知公司無兌付能力,仍然繼續(xù)吸收公眾存款,未兌付金額3.6億余元。
2023年12月7日,上海市靜安區(qū)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集資詐騙罪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周某標等人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,并處罰金共計560萬元。一審宣判后,周某標、周某桃等4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。2024年4月15日,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周某桃撤回上訴,裁定駁回周某標等3人上訴,維持原判。
案例二:王某等人集資詐騙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
被告人王某,北京達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達某公司”)、北京致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致某公司”)等公司實際控制人。
被告人顧某,致某公司交易部負責人。
被告人王某竹,致某公司管理人員、北京米某商貿(mào)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。
被告人穆某竹,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、財務部負責人。
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間,王某陸續(xù)成立達某公司、致某公司等多家投資管理公司,伙同顧某、王某竹、穆某竹等人,搭建虛假炒匯平臺MT4,通過發(fā)放傳單、舉辦客戶說明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,謊稱所搭建的MT4平臺可以開展真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(yè)務。該公司與投資人簽訂《委托開戶協(xié)議》《賬戶委托管理協(xié)議》,約定由公司代為在平臺“開戶”并“入金”,后續(xù)由專人進行賬戶日常維護以及炒匯交易,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咨詢費,合同到期后,返還客戶本金及20%至300%不等的收益。王某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19.2億余元,集資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和個人高消費。案發(fā)時未兌付本金3.9億余元。
2023年8月4日,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王某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判處顧某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處罰金五十萬元;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王某竹有期徒刑八年,并處罰金八萬元;判處穆某竹有期徒刑七年,并處罰金七萬元。一審宣判后,顧某提出上訴,后又撤回上訴。2023年11月17日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顧某撤回上訴,判決已生效。
案例三:張某鋒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
被告人張某鋒,北京聚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聚某信息公司”)股東、北京網(wǎng)某股權投資中心(有限合伙)(以下簡稱“網(wǎng)某投資中心”)股東。
被告人劉某,聚某信息公司股東、法定代表人,網(wǎng)某投資中心股東。
被告人王某,聚某信息公司股東、風控總監(jiān),網(wǎng)某投資中心股東。
張某鋒、劉某、王某、計某月(另案處理)系網(wǎng)某投資中心股東,以網(wǎng)某投資中心名義先后出資設立聚某信息公司、小某菜(北京)投資顧問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小某菜公司”)。2013年至2021年間,張某鋒等人通過聚某信息公司、小某菜公司運營“小某菜金服”網(wǎng)貸平臺,以網(wǎng)站宣傳、口口相傳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宣傳 “金財”“聚有財”等債權類理財產(chǎn)品,并承諾給付6%—12.5%年化收益率的高額回報,非法吸收資金2.69億余元,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1.05億余元。
其中,2018年,張某鋒、劉某、王某、計某月4人分別將持有的網(wǎng)某投資中心股權轉讓給盛某網(wǎng)絡科技有限公司,分別獲得股權轉讓款3000萬余元、700萬余元、200萬余元、300萬余元。但之后4人仍實際指導或參與“小某菜金服”網(wǎng)貸平臺經(jīng)營。
2024年6月26日,北京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張某鋒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;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十萬元;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二十萬元。一審判決作出后,張某鋒、王某提出上訴。2024年12月12日,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案例四:劉某香等人集資詐騙、洗錢案
被告人劉某香,青島金某金行貴金屬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金某公司”)法定代表人。
被告人李某,劉某香之女,金某公司總經(jīng)理。
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,劉某香、李某在經(jīng)營管理金某公司期間,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(guī)定,未經(jīng)有關部門許可,通過隨機撥打電話、發(fā)放宣傳單、舉辦推薦會等方式,公開宣傳黃金延期交付等項目,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。該項目合同約定購買人自主購買黃金飾品后,可選擇數(shù)月后實際交付黃金飾品,或選擇退還本金并支付月息0.5%至1%的利息,以此方式誘導社會公眾選擇利息更高的返本付息模式。經(jīng)審計,金某公司共向1600余人非法集資4億余元,其中90%資金用于返本付息,其他用于購買證券保險、房屋車輛等,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2億余元。劉某香在案發(fā)后將備份的財務數(shù)據(jù)全部銷毀。
2022年11月,劉某香、李某在被監(jiān)視居住期間,為掩飾、隱瞞集資詐騙犯罪所得及收益,將集資款500萬元轉至深圳市某公司,其中100萬元購買黃金原料交付他人,400萬元轉賬多個賬戶進行保管。
2024年9月20日,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、洗錢罪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劉某香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,并處罰金三百三十萬元。一審判決作出后,二被告人提出上訴。2025年3月3日,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(中新經(jīng)緯AP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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